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利制度的移植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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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文华[1] 马贺男[1] 

机构地区:[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信息技术与情报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出  处:《求索》2020年第6期117-125,共9页Seeker

基  金: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暨人工智能时代电子数据证据形态与运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L18BFX009)。

摘  要:《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一旦实施,将拉开国人行使“被遗忘权”的序幕。引入被遗忘权利制度是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然要求,规范网络运营者行为的重要举措,减轻网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的必要途径。无论是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民知情权利之间关系,还是减轻对信息技术发展可能的负面影响,构建合理完整的被遗忘权权利体系是该权利中国本土化的关键。被遗忘权利制度的移植不能完全照搬域外经验,要立足现实国情,充分利用好中国互联网产业近20年飞速发展积累的宝贵经验,从公民个人信息入手,循序完善复杂的搜索引擎场景。通过改进、完善现有的“不良信息举报”机制实现被遗忘权的请求与反馈。审核具体权利请求时,网络运营者要在调查核实用户提交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以公众知情权的影响程度为主要考虑,从当事人的社会地位、领域影响、事件时间跨度等角度综合判断。

关 键 词:被遗忘权利 权利体系 公民个人信息 搜索引擎 不良信息举报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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