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预警的法制逻辑  被引量:11

Legal Logic of Early-Warning of Financial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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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文辉[1] Jin Wenhui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11期51-66,共16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运行安全法律保障研究”(14ZDB148);重庆大学中央高校科研基本业务费(2017CDJSK08YJ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金融风险预警技术和方法的科学性、预警组织的规范性及预警评估体系的合理性是决定金融风险预警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它们均需要法律制度的促成与保障。在预警技术和方法运用方面,法律可促成预警指标选取和预警系统构造在价值预设与利益判断上的适当性,保证金融风险预警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统一。在预警组织建构方面,法律可通过对金融风险预警组织形态和结构的规范,促成金融风险预警行为的秩序与效率。在预警评估体系确定方面,法律制度可从国家安全、金融企业合规和社会认知层面对金融风险预警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予以确认,确保金融风险预警评估范围的确定性和周延性。

关 键 词:金融风险 预警 法律制度 逻辑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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