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中必要措施的界定  

Definition of Necessary Measures in Article 42,E-Commer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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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商建刚 Shang Jiangang

机构地区:[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1期30-3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电子商务法四十二条规定:“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等必要措施”的用语表明我们在解释必要措施时需持以开放的态度,但“必要措施”并不是标准的法律术语,实践中对必要措施如何合理界定,值得研究。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法律术语 电子商务法 合理界定 电子商务平台 必要措施 权利 通知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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