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肇事及“逃逸”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the"Vehicle and ShipHit and R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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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微 Zhao Wei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 [2]宁波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137-151,共15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车船交通运输风险预防性刑法研究”(项目号19BFX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主要为车辆肇事而设定,把“逃逸”分为五种情形,每种具有不同的功能,导致司法无所适从。应当把车辆肇事“逃逸”作为加重量刑的独立行为,结合危害结果设置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并取消“作为构成要件的逃逸”,合并“致人死亡的逃逸”与“肇事犯罪后的逃逸”,保留“教唆的逃逸”和“改变罪质的逃逸”。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俄罗斯联邦和日本刑法经验,针对船舶肇事,增设“重大航行事故罪”,普通船员肇事逃逸的,作为加重“重大航行事故罪”量刑的行为;船长肇事逃逸的,增设独立的“船长不救助遇险人员罪”,与“重大航行事故罪”并罚。

关 键 词:船舶肇事 逃逸 救助义务 加重行为 重大航行事故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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