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未获得的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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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关云 郭雯琳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2]杭州市妇产科医院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0年第10期49-51,共3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A企业与自然人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向甲租入城区某处房产用于经营,租金每年108万元,合同租期从2011年1月1日到2016年1月1日,5年内租金不提增,5年后续租的,提增租金10%以内。2011年6月甲将该房产抵押向C银行取得贷款750万元,到期后甲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经多次催讨无效,2016年5月C银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 键 词: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 代位权 取得贷款 次债务人 税前扣除 房产抵押 租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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