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非社员放贷的法律效力 以平海飞诉阮家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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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伟峰 李喆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19期78-8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社员之间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资金互助的新型经济组织,其以内部封闭运营为原则,不对外吸储和放贷。在实践中,有的以关联人员个人名义向非社员放贷,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但这一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规范运营,应当认定借贷行为无效。

关 键 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金融市场秩序 新型经济组织 资金互助 借贷行为 信用合作 违反法律 民间借贷纠纷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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