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隐名商法规范的合分之道——以合同编为例  被引量:3

Separation and Combination of Anonymous Commercial Law Regulations in Civil Code--Take Contract Part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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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林彬 吴劲文 Zhou Linbin;Wu Jingwen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93-105,共13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总则制定后我国商法一般条款的立法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7AFX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我国《民法典》采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其中既有民法规范也有商法规范.由于“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在《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则编被广泛应用,因此相当一部分商法规范淡去了商法特色和“商法标识”,以求与相对应的民法规范融为一体.在适用《民法典》时,此类隐名商法规范的存在不应被否定,而应通过法解释工具实现其还原或发展.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金调减规则和分则的优先承租权规则为例,只有不拘泥于其法律文义,准确且合理地进行民商区分,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法理与适用相匹配、规范与效果相统一,回归《民法典》“姓民也姓商”的本质.

关 键 词:《民法典》 市场经济 商法 违约金 优先承租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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