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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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莹 宋京霖[2] 莫斯敏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214101 [2]国家检察官学院,102206 [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1410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9期64-66,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推开,案件实现繁简分流,进一步提升办案规范化的磋商程序受到各方关注。建议明确磋商程序的法律定位,遵循效率性、公正性、灵活性原则,将磋商设置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审查程序;在程序启动环节,明确立案后磋商;在程序进行环节,磋商与调查核实程序可相互并行融合;在程序结束环节,明确磋商后的处理标准,厘清与诉前检察建议的区别,以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提升办案质量。

关 键 词:磋商程序 法律定位 程序衔接 行政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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