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试用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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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鑫 

机构地区:[1]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0年第11期29-30,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深彼此了解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身对职业发展的期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试用期曾是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避风港,劳动者的权益即便受到侵害也维权无据。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约定条款 规范用工 试用期 避风港 考察期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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