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履行“诚意金”争议能否算作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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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静 罗亮 

机构地区:[1]四川省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0年第11期35-37,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简介:杨某为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于2019年7月1日与某学校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杨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需缴纳“诚意金”1万元,学校在其正式上岗后予以返还。劳动合同签订后,杨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学校缴纳了诚意金1万元,然后回家等待学校上岗通知。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诚意金 劳动争议 大学应届毕业生 合同约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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