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白彦[1] Bai Yan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21期113-122,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法经济学研究”(项目批准号:15 BFX074)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秉承了传统直接利害关系理论,核心是在利益联系的范围内限制提起诉讼主体的资格范围,防止非直接利益联系人无节制地提起诉讼从而造成滥诉。该理论在私益诉讼中固然能够节约诉讼资源,防止滥用诉权,但是一旦进入公益诉讼领域,客观上就会对公益诉权的保障、提起公益诉讼的便利形成障碍。因此,为了体系性、有的放矢地构建民事公益诉讼体系,本文从公共利益的现实性出发,从个人代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三者作为诉讼主体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局限性进行全面分析,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改进提供理论建议和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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