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敬力嘉 Jing Lijia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20年第6期89-102,共14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8M642886);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CLS(2019)Y04]。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范围存在过度扩张的现象。其主要表现为不当处罚日常职业行为、日常交易行为与专业服务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在于非法集资犯罪风险预防机制缺位、刑事政策的从重导向以及共犯可罚性实质根据缺乏。鉴于刑法应坚持介入公民生活核心范围的谨慎立场与最后手段性,应对这一过度扩张进行教义学限缩。处罚非法集资犯罪共犯的实质根据是行为对信赖法益具有抽象危险,而这一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在于非法集资犯罪帮助行为与正犯侵害法益结果之间的主、客观危险连接。客观危险连接的判断标准在于帮助行为不具备社会相当性,并且有为获取不法利益而实施帮助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观危险连接的判断标准在于非法集资犯罪共犯的主观明知,包括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整体不法性的认识,与正犯实施共同侵害法益行为的意思联络,以及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整体造成侵害法益结果的追求或放任。明确共犯可罚性的实质根据,可以匡正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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