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向用工单位提交辞呈,为何仍属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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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沐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新农村》2020年第11期36-36,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我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因另有发展,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可在离职后的近日,劳务派遣单位却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2万元培训费及其已支付给公司的1万元违约金。请问: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已按此办理的情况下。

关 键 词:劳务派遣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 用工单位 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违约金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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