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统一调解法的必要性分析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of Formulating Unified Mediation Law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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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怀霞[1] 晏亭 HOU Huai-xia;YAN Ting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2]成都华律就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41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1-4,共4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4AZD14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9年5月在海口举行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完善调解法律制度,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调解法”。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正式提出制定统一调解法。一方面,制定统一调解法符合民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亦是党实现管理社会职能的有效途径,调解自身的特质也使制定统一调解法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现行三大调解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大调解”机制存在的不足使得制定统一调解法具有必要性。此外,调解经过多年的发展,统一调解法的制定具有实践基础和法律规范基础。

关 键 词:统一调解法 正当性 必要性 可行性 

分 类 号:DF72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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