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视域下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司法适用之判断  被引量:8

A Study on Judging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Invalid Legal Acts Conversion from Proportional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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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绍坤[1] 张泽嵩 Fang Shaokun;Zhang Zesong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12期229-241,共13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7AFX029)。

摘  要: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一种促使无效法律行为“复活”的法律机制,适用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民法典》未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因此无法从现行民法规范的精神框架内抽象出这一标准。比例原则作为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工具性原则,能够为这一标准的确立提供指导。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无效法律行为转换须经过“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审查。其中,适当性审查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的检验,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替代措施的辨别,而均衡性审查则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限度的衡量。在个案中,如果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能够逐一通过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的审查,则应当考虑适用转换制度。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无效法律行为 转换 自由裁量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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