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完善  被引量:13

On the Constitution and Perfection of China's Supervisory Jurisdic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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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阳平[1] Yang Ping

机构地区:[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20年第6期116-127,共12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AZD025);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控制”(项目编号:17FXB008)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是规范监察机关管辖事宜的制度总称,包括监察机关的职能管辖、监察关联案件的管辖规则、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监察管辖与审判管辖的衔接程序等四个构成要素。现有监察管辖制度体系体现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实现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建立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价值,但在规范监察权运行、有效衔接司法、保障被调查人权利方面仍存在不足。对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完善应着眼于综合体现上述各种价值。

关 键 词:监察 衔接 监察管辖 审判管辖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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