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时代: 直播带货责任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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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师绪 

机构地区:[1]《新产经》

出  处:《新产经》2020年第12期78-81,共4页New Industrial Economy

摘  要:近年来,“直播带货”的模式发展迅猛,成为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推广的重要销售渠道之一。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也存在着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交易数据弄虚作假等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十分必要。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1月6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 键 词:销售渠道 监管总局 交易数据 新业态 虚假宣传 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主体 假冒伪劣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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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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