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科 Chen Ke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12期80-96,共17页Law Science
基 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基金项目“法官惩戒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5FXA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可错性是指在司法人员谨慎、尽职、善意审理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依然面临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这是司法的内在属性之一。司法可错性规律渊源于哲学“可错论”命题,与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之争一脉相承,是剖析以冤错案件为代表的司法错误不可或缺的理论工具,也是司法错误之防范、救济和追责的重要基础。其发生机理不仅在于人的有限理性和非理性因素,法律发现的复杂性、法律推理的或然性、证明过程的法定性、司法程序的价值性等因素亦是错误产生的重要原因。基于司法的可错性,有必要对以往奉为圭臬的“不枉不纵”“有错必纠”“错案追责”等原则进行反思,正确认识“宁纵勿枉”“当纠尽纠”“行为惩戒”的积极意义,推动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实现理性而辩证地追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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