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可错性  被引量:7

Review on Possibility of Mistake in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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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科 Chen Ke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12期80-96,共17页Law Science

基  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基金项目“法官惩戒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5FXA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可错性是指在司法人员谨慎、尽职、善意审理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依然面临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这是司法的内在属性之一。司法可错性规律渊源于哲学“可错论”命题,与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之争一脉相承,是剖析以冤错案件为代表的司法错误不可或缺的理论工具,也是司法错误之防范、救济和追责的重要基础。其发生机理不仅在于人的有限理性和非理性因素,法律发现的复杂性、法律推理的或然性、证明过程的法定性、司法程序的价值性等因素亦是错误产生的重要原因。基于司法的可错性,有必要对以往奉为圭臬的“不枉不纵”“有错必纠”“错案追责”等原则进行反思,正确认识“宁纵勿枉”“当纠尽纠”“行为惩戒”的积极意义,推动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实现理性而辩证地追求公平正义。

关 键 词:司法错误 可错性 致错因素 纠错 错案责任制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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