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车尾随过杆偷逃车辆通行费的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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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维平[1] 廖清顺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2期29-3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对行为人在收费公路出口人工通道处,多次采取跟车尾随过杆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基于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进路,从现场通道的具体设置、收费人员的当场反应、行为人的逃费方式及逃费过程入手,综合现场客观证据细节和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在此基拙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紧扣刑法条文,借助历史解释,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最终实现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 键 词:主观故意 罪刑法定原则 车辆通行费 收费人员 刑法客观主义 收费公路 过杆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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