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 谁应负举证责任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出  处:《中国拍卖》2020年第12期32-33,共2页China Auction

摘  要: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州市干将东路749号101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甲;102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乙、丙;201、202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丁。甲与丁系父女关系。某国际拍卖公司原名称为某拍卖公司,其于2011年4月25日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某国际拍卖公司。2008年4月2日,甲、乙(委托人)与某国际拍卖公司(拍卖人)签订《江苏省委托拍卖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委托某国际拍卖公司拍卖干将东路749号101、201、202、102室房屋。

关 键 词:恶意串通 举证责任 拍卖人 父女关系 国际拍卖 变更登记 拍卖公司 所有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