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行政过程中的关联行政行为认定、效力与救济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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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肖雪[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74-84,共11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复杂行政任务的实现往往需要多个行政机关协力完成,这容易引发行政行为间相互关联的现象。当关联行为分别属于两个多阶段行政过程,且构成无法定先后顺序的横向关系时,由于各行为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关联性难以识别,从而导致共同要件司法审查介入点模糊不清。综合行政任务与宏观行政过程是关联行政行为产生的背景,但关联性认定的核心在于法规范对共同要件的明确规定。共同要件会在关联行政行为之间产生存续效果和跨程序拘束力,并成为两个多阶段行政过程的连结点,从而保证行政任务目的的一致性。当处于横向关系中,关联行政行为的救济存在特殊性。在两行为均可争讼的情况下,基于行为间事实上的先后顺序,存在救济的最佳时点。一旦其中一个关联行为已被提起争讼,会因为共同要件拘束效力的存在,影响其他关联行为的救济,从而帮助确立司法审查介入点。

关 键 词:关联行政行为 宏观行政过程 横向关系 共同要件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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