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等学校“准聘—长聘”制度的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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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金花 邱小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高教文摘》2020年第10期43-45,共3页

摘  要:近年来,公立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备受关注。2014年,教育部发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试点全面实施教研系列教师岗位“准聘-长聘”制度。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准聘与长聘相结合”的高校人事改革方向。目前,已有多所高水平大学实施了“准聘—长聘”制度改革。但是,部分教师在准聘期结束时因不能按期晋升职称而被解除合同或者不被续聘,引发了广泛争议,“准聘-长聘”制度的合法性成为急需探讨的问题。“准聘-长聘”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可行?如何保障高校与教师在此制度下的权益?本文拟从法理上进行探究。

关 键 词:高水平大学 公立高等学校 教师岗位 解除合同 高校人事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 教师队伍建设 实施方案 

分 类 号:G64[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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