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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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党的生活(黑龙江)》2020年第12期64-64,共1页

摘  要:法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释义: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

关 键 词: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资源 登记机构 “三权分置”改革 承包权 流转合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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