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中给单位造成损失 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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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道友 秦雨洁 

机构地区:[1]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0年第12期47-49,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18年5月2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王某与公司因工资等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法院驳回了公司的撤裁申请。最终,公司按照裁决结果支付了王某诉求的工资。2019年12月,公司以王某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公司认为王某具有会计专业初级职称,任职期间,其负责的会计财务账目处理不规范,错误百出。因其财务账目不规范、有错误,导致公司在融资时,第三方以财务账目为由不同意为公司融资,并由此造成不能融资之损失,故请求裁决王某支付给公司造成的无法融资损失80000元。

关 键 词:被申请人 仲裁裁决 书面劳动合同 申请撤销裁决 财务账目 初级职称 会计专业 履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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