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平台“非核心人员”入罪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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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冠[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0年第22期62-64,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平台主要通过成立公司,依托网站、APP、微信等搭建网络平台,借助各种融资项目或虚构借款标的,设计转化各种投资产品,公开宣传招揽投资人等,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集中爆发,令传统刑法理论应接不暇。理论上的模糊不清,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平台中非核心人员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一,有必要对非核心人员的出人罪标准进行统一。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入罪标准 非法吸收 公开宣传 传统刑法 网络借贷 融资项目 司法机关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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