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规则--从会计学经济利益的角度探析补偿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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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 

机构地区:[1]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4期34-40,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我们可以采用会计学中经济利益的概念对夫妻在该情形下享有的潜在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即夫妻用共同财产向银行还贷时,增加的潜在现金流量是夫妻共有的经济利益,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不考虑不动产的增值时,共同还贷款项增加的潜在现金流量与共同还贷款项中的本金数额等值;考虑不动产的增值时,共同还贷款项中本金和利息对不动产增值部分增加潜在现金流量的方式不同,其中,还贷本金是以自身数额乘以不动产的增值率进行计算,而利息是以占用银行贷款本金的数额乘以不动产的增值率进行计算。最后,根据成本支付主体与经济利益享有主体相同的规则,可以从两种路径分别探析夫妻共有经济利益的公式。为简化处理,本文假设不存在逾期还贷款项。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 现金流量 不动产 产权登记 贷款本金 支付主体 会计学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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