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3

On the Factual Examination and Burden of Proof of the Satisfactory Lending in the Case of Private Lending——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7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for Private L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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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群峰[1] 张衡 Chen Qunfeng;Zhang Heng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22期108-117,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6年度课题一般项目“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实效评估与再改革研究”(编号16BFX1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旨在解决欠缺借款合意部分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是解决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对于该条款,不仅实务界存在适用上的困惑,理论学界始终也有认识上的分歧。本文试图透过具体案件剖析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境及理论争点,在审视第17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探讨该条款适用的文义修正和逻辑完善问题。

关 键 词:民间借贷 借贷合意 事实审查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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