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惯例的内在构造及其展开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 ofAdministrative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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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由海 WANG Youha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6期82-89,共8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基  金: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一般项目(18JDFXB001)。

摘  要:当前行政惯例的研究局限于对行政惯例的价值、实践困境和法源地位的分析,行政惯例的内在构造并未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引起公法学人的重视。这不利于指导行政惯例的适用,也导致实践中缺乏系统的行政惯例适用理论。有鉴于此,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对行政惯例的来源要素、运行要素、成立要素和合法性要素展开研究,发现行政惯例作为法源的效力来源于行政自我拘束、平等对待、信赖保护等法律原则;行政惯例的运行规则为"遵循先例",行政惯例的成立要素为在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长期反复的普遍适用而形成;其合法性要素为"不抵触现行法且具有行政合理性"。

关 键 词:行政惯例 内在构造 结构功能主义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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