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款物是否属于特定款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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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仲伟丽 

机构地区:[1]濮阳市华龙区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10期44-45,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的申报材料,经区、市、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使不符合申请伤残抚恤金条件的人领取伤残抚恤金,骗取国家财产,但未影响到其他伤残人员得到应有的救济权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通过其他方法骗取国家财产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以,贪污款物不应认定为特定款物。

关 键 词:民政部门 主观恶性 特定款物 救济权利 利用职务便利 裁判要旨 贪污 社会危害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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