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程序规范的迁演及其向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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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约然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大研究》2021年第1期55-56,F0003,共3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胡云腾大法官说,研讨民刑交叉问题,首先要把法律、司法解释吃透[1],此论可谓深中鹄的。在我国,对民刑交叉程序的规范,大多集中在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2]。因此,对之进行阶段划分,并在梳理其变迁与演进中分析总体的向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一、确立阶段: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程序规范该阶段民刑交叉的规范,主要在以下三个规范性文件中:(一)《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3]1985年8月19日“两高一部”颁布了该《通知》。该《通知》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应将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这是“两高一部”首次对民刑交叉程序问题作出的规定,在2013年失效前长达28年的时间中,它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程序的指导原则。

关 键 词: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犯罪 民刑交叉 检察机关 司法解释 程序规范 大法官 规范性文件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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