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假释建议权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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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革[1] 张鹏[1] 张强[1]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20年第6期25-28,共4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假释作为一种社会化行刑方式,在使罪犯得到社会化的教育改造和人格矫正、预防罪犯再犯罪、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节约行刑成本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没有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标准不清等现实原因,对应当提请假释的罪犯不依法提请假释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假释适用范围过窄,假释率过低,严重影响假释功能的实现。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建议权 假释 行刑方式 罪犯再社会化 人格矫正 司法实践 现实原因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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