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译评(25)中国示范文本中的“变更”条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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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健 

机构地区:[1]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督站

出  处:《建筑》2021年第1期50-51,共2页

摘  要:我们将在本篇结束对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变更”条款中未完内容的译评。原文1: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关 键 词:合理化建议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人 工程合同 译评 合同价格 发包人 示范文本 

分 类 号:TU723.1[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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