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不应构成顺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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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学强 

机构地区:[1]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1年第1期82-82,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投资方向合营企业出售资产以及增资肯定构成顺流交易,但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是否构成顺流交易值得探讨,因为完成初始投资之前,合营企业还不存在。(一)顺流交易抵销的理论研究在2019年版CPA《会计》教材(以下简称教材)中有一个例题(例7-13),将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认定为顺流交易并对未实现损益按照持有比例进行了抵销。

关 键 词:合营企业 初始投资 顺流交易 未实现损益 《会计》 投资方 抵销 教材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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