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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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绿色财会》2020年第12期39-39,共1页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 键 词: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医药制造 税务总局 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支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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