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性质的法理辨析  被引量:14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Emiss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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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雄[1] 安启航 Zou Xiong;An Qihang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48-56,共9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环境权的环境公益诉讼法理难点研究”(18BFX175)。

摘  要:关于排污权性质,通过分析主要学说,发现其均存有不足,或论点不具说服力、或论证逻辑不周延、或理论基础有缺陷、或未具体确定权利性质等。排污权客体应当是排污许可额度,而非环境容量。权利客体决定了权利性质,由于客体的无形性、财产性特征,故应将排污权定性为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说的逻辑合理性在于排污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内在机理、外在表现以及权利属性相一致。将排污权定性为无形财产权可以弥补既有学说的不足,并使我国财产权体系更加完整。

关 键 词:排污权 权利客体 排污许可额度 无形财产权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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