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的司法论证功能研究  被引量:7

Research on the Function of Common Sense Judicial Arg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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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津伟[1] Dai Jinwei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出  处:《江汉论坛》2021年第2期105-113,共9页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司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倾向及其规制方法”(项目编号:19HZK012)。

摘  要:常理作为公众普遍认同的实践准则,涵盖了多维度的经验法则与行为逻辑,构成公共合理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法官经常诉诸常理展开司法论证。常理的司法论证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依据常理进行事实推定、通过常理沟通法律规范与日常逻辑、诉诸语言的通常含义展开法律解释和依托常理进行法律责任归结等方面。由于常理是公众普遍接受的通常之理,法官容易想当然地认为常理是众所皆知的,依据常理进行的论证往往缺乏细致规范的说理,加之不少司法论证所依据之“常理”并不通常,如何规范常理的司法应用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法教义学规范常理论证的问题定位,诉诸法律逻辑检验常理应用的思维进路,依托论证型式剖析常理论证蕴涵的推论规则。

关 键 词:常理 法律论证 实质推理 论证型式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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