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制度问题研究——基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5-48条的分析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Obligation System in the Parties' Documents Civi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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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春娟[1] 李童 MA Chunjuan;LI Tong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22-28,共7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文书提出义务制度是强化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解决诉讼中“证据偏在”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新出台的《证据规定》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内容进行完善,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分析可知,该制度存在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制裁规则单一、救济程序不完善等设计缺陷。结合域外规定,通过扩展主体范围至第三人、丰富制裁规则、完善救济程序等途径能够弥补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实质性、程序性缺陷,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其保护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的制度优势。

关 键 词:文书提出义务 民事诉讼 第三人 证据收集权 程序规范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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