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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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张朝霞[2] 

机构地区:[1]不详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期29-33,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20年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实务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多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但对何种情形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认识分歧,这引发案件定性和量刑差异、案件管辖争议、取证方向不明确、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在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其次应当将主客观相一致、允许反驳反证、多方面评价作为推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原则,最后应当通过客观认定正向基础事实、核实反驳反证情况并认定反向基础事实、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步骤进行。

关 键 词: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推定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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