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角色定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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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秘明杰[1] 景延风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出  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1期80-85,共6页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YJC820042)。

摘  要: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虽然均享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其原告身份还存在着重合或缺位现象,极易引起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不利于诉讼合力的发挥。因此,应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据,明晰行政机关的诉权来源,建议限缩行政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明确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角色,立法确定行政机关发起的诉前磋商程序,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果。

关 键 词:行政机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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