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申办处分财产类公证之行为能力认定问题  被引量:2

Conduct Capacity Ascertainment in Elderly People’s Application for Property Disposal Nota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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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春芳 Yao Chunfang(不详)

机构地区:[1]福建省罗源县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1年第2期44-49,共6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公证处在办理老年人处分财产类公证时,常常需要考虑到老年人的行为能力。目前,有些公证处认为无需对老年人进行行为能力鉴定,有些公证处认为达到一定年龄需要鉴定,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颇有争议。笔者认为,从预防纠纷的角度看,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处分财产类公证时,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行为能力鉴定为宜,以便更好的维护老年人的利益。

关 键 词:预防纠纷 能力鉴定 处分财产 公证处 行为能力 医疗机构 司法实践 老年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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