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和管理路径  被引量:8

On the Nature of Punitive Damages in Civil Litig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 and Managing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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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红军 唐昕 Lai Hongjun;Tang Xi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2]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0年第23期23-25,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况,我国于1993年在消费领域正式确立了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5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 安全违法行为 严重损害 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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