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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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颜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1年第2期56-57,共2页

摘  要: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篇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新设了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强调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距“性骚扰”的概念最初被美国著名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在1974年提出的时间相隔45年;距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时间相隔24年;距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订中第一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时间相隔了14年。

关 键 词: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权主义法学 民事责任 性骚扰 民法典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一千零一 麦金农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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