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常设机构原则在课税权判断中的应用——基于经济存在的数字化发展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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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艺婧 

机构地区:[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出  处:《税务研究》2021年第2期89-93,共5页

摘  要:大规模无实体的跨境经营活动使得以物理存在为基础的常设机构定义,难以完全满足跨境营业所得的属地课税权划分与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因此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应运而生。美国、西班牙和印度等国通过司法裁判提出、修正甚至是推翻长期适用的物理存在规则,运用虚拟常设机构原则就税收协定及其国内法进行多维度的解释与探究。解决当前经济存在现实与传统利润分配方法脱节的问题,可借鉴国际经验,在课税权判断中引入虚拟常设机构原则以扩大来源地征税范围,并可引入显著经济存在作为补充标准。

关 键 词:常设机构 数字经济 显著经济存在 税收协定 税基侵蚀 

分 类 号:F811.4[经济管理—财政学] 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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