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材料的刑事证据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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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丽娜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100005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3期13-17,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权利人为证明其知识产权遭到侵害,往往会采取陷阱取证手段收集客观证据,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主体提供公证书等材料,亦常自行出具真伪"鉴定意见"。囿于证据主体法定等传统观念,对于权利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何认定,引发了不少争议。建议依法认可权利人收集的客观证据,并严格规范其取证程序,强化对第三方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将权利人意见类材料列为"被害人陈述",积极借助行业协会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解决专门性问题。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陷阱取证 鉴定意见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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