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明确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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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日用电器》2021年第1期9-9,共1页ELECTRICAL APPLIANCES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集成电路产业 《公告》 软件产业 经营期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所得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426.63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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