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利益的存续状态及其调整机制  被引量:1

On the Legal Existence and Adjustment Mechanism of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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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佩佩[1] 冯莉 He Peipei;Feng Li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11期105-110,共6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论环境利益的环境法保障》(项目编号:18FFX032)的研究成果。

摘  要:以法律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在于实现法律对环境利益的全面、有效的保障,此需要对环境利益的存续状态加以区分并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应的调整机制。目前我国环境利益总体上处于弱保障的状态,若想构建"以环境利益的强保障状态为主、弱保障状态为辅"的分层次、有针对性的环境利益法律保障体系,建议应同时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着手。在立法层面,建议应明确确认环境利益及其优先保护原则、围绕着环境利益的保障展开法律制度的构建并应进一步完善环境利益的强保障手段。而在司法层面,建议应致力于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质性构建、司法队伍环境素养的实质性提升以及环境司法经验的立法化总结。

关 键 词:环境利益 存续状态 弱保障 法律调整机制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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