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查阅公司账簿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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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庆 王兴哲 

机构地区:[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期69-7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知情权是与股东资格相联系的基础性权利,为一种持续的权利,以该权利为基础派生出的股东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的行为请求权也应为一种持续存在的权利。前诉已执行完毕,股东若再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不同意其申请的,可以再次起诉。法院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应就是否支持其主张进行实体审理。

关 键 词:驳回起诉 股东资格 一事不再理原则 会计账簿 知情权 行为请求权 权利 裁定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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