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与反思:工具理性视阈中的2018年《刑诉法》修改  被引量:4

Inspection and Introspection:Modific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2018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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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卫军[1] Wu Weijun

机构地区:[1]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

出  处:《海峡法学》2021年第1期38-45,共8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之治视阈中的司法体制改革差异化研究”(项目编号:SC19ZT007);区域公共管理信息化研究中心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优化研究”(项目编号:QGXH20-02);四川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现状与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1RKK07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从工具理性维度检视与反思2018《刑诉法》修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本次修法背景与修法目的之审视,可以看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工具理性主导下修法逻辑的产物;《修改决定》增设的相关制度尽管解决了及时之需,初步实现了修法目的,但立足完整、自洽、精细的工具理性标准分析,修法内容尚存在诸多瑕疵。因此,立法机关在未来刑诉立法中应逐步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理念,通过精密的条文设计,不断提升立法的实用性与操作性,实现从“粗糙理性”迈向“精密理性”。

关 键 词:工具理性 修法逻辑 修法内容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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