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宋代刺配之刑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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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封婷 

机构地区:[1]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东方红中学,743000

出  处:《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21年第4期66-68,共3页Teaching Reference of Middle School History

摘  要:宋代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唯有治赃吏最严。宋太祖目睹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刑用重典,此之谓塞浊乱之源。宋初,对命官犯赃枉法贷死杖脊刺配者为数不少。然从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开始,对犯赃枉法之官吏行刺配之刑却发生了变化。是年,知审刑院苏颂以"古者刑不上大夫,恐污辱衣冠"为理由,奏请神宗免去命官杖、黥之刑,自是"命官无杖黥者";至南宋,"赃吏亦罕复黥配"。

关 键 词:赃吏 刑不上大夫 审刑院 

分 类 号:G634.51[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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