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被引量:36

Discussion on Adjusting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11^(th) 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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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石雄 Xianquan Liu;Xiong shi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1期12-19,共8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 键 词: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刑事政策 刑法解释学 立法技巧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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